「台灣大探索」是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所發行,屬於大富翁型態的系列遊戲。與「大富翁」遊戲的差異在於所行經的路線由全國市區擴展至全國各鄉鎮,其它玩法則與「大富翁」遊戲雷同。

 

遊戲內容物

 

正方形40格(4大格+36小格)遊戲版圖(1張)

骰子(2粒)

跳棋(4支)

計分紙券(5000分、2000分、1000分、500分、200分、100分、50分)

塑膠綠色房屋(26幢)及紅色旅館(9幢)

產權所有證(30張)

機會卡(20張)

命運卡(20張)

 

遊戲人數

 

2~5人(銀行行長可另選一人,或由其中一玩家兼任)

 

遊戲玩法

 

1.將遊戲版圖打開放平,「機會」卡及「命運」卡分別放置適當位置,參加玩家各取一顏色跳棋放置起點區,並各拿33,500分的計分紙券作為本錢(5000分4張、2000分3張、1000分5張、500分3張、200分3張、100分3張、50分2張),其餘紙券及產權所有證、房屋、旅館等則歸銀行保管

2.開始時,每位玩家輪流投擲骰子,每次投畢後向前移動,並辦理規定應辦之事項

3.任何玩家經過起點時,可向銀行領取酬勞2000分

4.依照點數,停留於未經他人購買之土地時,即有權依規定價格購買,取得產權所有證並公開置於面前桌上。如停留於已被人購買之產業上時,即依產權所有證規定付予過路費,如其上有房屋及旅館,亦應照規定繳付,但停留於已向銀行抵押之產業上時則無須付款

5.同色之一組產業,已為某一玩家握有,則其他玩家停留於該組任何一片土地時(已建有房屋或旅館者按規定繳費),其過路費加倍繳納

6.任何人行至「機會」或「命運」時,應翻閱卡片一張,並須按照卡片上的規定辦理,卡片於閱後必須置於原組卡片底下

7.所有支出費用及其他罰款,一律繳給銀行

8.房屋

玩家必須取得土地產權時,方可購買房屋

9.旅館

玩家必須建滿四幢房屋方可向銀行換建旅館,每一土地所建旅館以一幢為限

10.抵押

玩家抵押地產時,抵押價以產權所有證所載的價格向銀行為之

11.破產

當玩家無力清償債務時,即宣告破產,退出遊戲

12.大富翁產生

當玩家陸續退出,最後握有全部財產的玩家,即為「大富翁」,並可統計財產價值作為記錄。或是訂一目標金額或時間,最先達到目標的玩家或規定時間內財產價值最高的玩家即為「大富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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