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高雄大富翁」遊戲由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所發行,屬於「大富翁」系列遊戲。與「大富翁」遊戲的差異在於所行經的路線由全國市區改為高雄市區,翻閱「機會」及「命運」卡後改以回答方式執行,其它玩法則與「大富翁」遊戲雷同。
遊戲內容物
梅花形(35格)遊戲圖板(1張)
骰子(2粒)
跳棋(4支)
計分紙券(5000分、2000分、1000分、500分、200分、100分、50分)
產權卡(25張)
機會卡(50張)
命運卡(50張)
綠色商店(28幢)
紅色飯店(10幢)
遊戲人數
3~5人(銀行長須另選一人擔任)
遊戲玩法
1.將遊戲圖板打開放平,「機會」卡及「命運」卡分別放置適當位置,參加玩家各取一顏色跳棋放置起點區,並各拿35,500分的計分紙券作為本錢(5000分4張、2000分4張、1000分5張、500分3張、200分3張、100分3張、50分2張),其餘紙券及產權卡則置於銀行保管
2.玩家們透過擲骰決定先後順序,每位玩家依序輪流擲骰,每次骰畢後依據骰子所示點數移動自家棋子,並辦理規定應辦之事項
3.任何玩家經過起點時,可向銀行領取酬金2000分(正好停留在起點,則不給酬金)
4.當玩家停留於未經他人購買之產業時,即有權依規定價格購買,取得產權卡並公開置於自家面前桌上。如停留於已被他人購買之產業時,即依產權卡規定付予餐飲費。玩家在收取餐飲費時須當場收取,若事後發現,則不能進行補收
5.同色之一組產業,已為某一玩家握有,則其他玩家停留於該組任何一片土地時(已建有房屋或旅館者按規定繳費),其過路費加倍繳納
6.任何玩家行至「機會」或「命運」時,由銀行行長翻閱卡牌一張,並說出卡牌內容,行至玩家須按照卡牌上的規定辦理(若未依規定辦理,須易科罰款5000分)
7.所有罰款一律放置稅捐稽徵處,當有玩家行至救濟處時,可取得所有罰款金額。體能處罰(伏地挺身、交互蹲跳)則由銀行行長督促玩家執行。若玩家無法執行體能處罰,須大喊「XXX銀行行長,我愛你!」
8.商店
(1)玩家必須擁有同色一組土地時,方可購買商店;同時,購得之商店必須平均建立於同色之各塊土地之上
(2)當商店告罄時,欲購者待銀行收回他人出售之商店時方可購買。如欲購者超過一人時,以出價者最高者購得
9.飯店
(1)玩家必須在其同色一組土地各建滿四幢商店方可向銀行換建飯店,每一土地所建飯店以一幢為限
(2)當飯店告罄時,欲購者待銀行收回他人出售之飯店時方可購買。如欲購者超過一人時,以出價者最高者購得
10.出售
(1)空地、車站及營利事業,可以協議私相買賣
(2)商店及飯店以半價售回銀行
(3)空地之拋售,如無人願收購,銀行得以半價收回
11.抵押
玩家抵押地產時,抵押價以背面所載的價格向銀行為之。欲解除抵押關係,必須向銀行繳回抵押之款額,外加抵押價10%之利息。商店及飯店均不得抵押,必須於土地抵押前以半價售回銀行
12.破產
當玩家無力清償債務時,即宣告破產,退出遊戲
13.遊戲贏家產生
當玩家陸續退出,最後握有全部計分券的玩家,即為遊戲贏家,並可統計其計分券價值作為記錄。或是訂一目標數字(如10萬分),最先獲得此數字金額的玩家即為「大富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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