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喝玩樂遊台灣」於1999年由波蜜及立頓聯合出品,屬於大富翁型態的系列遊戲。與「大富翁」遊戲的差異在於所行經的路線由全國市區擴展至全國各鄉鎮,其它玩法則與「大富翁」遊戲雷同。
遊戲內容物
正方形32格(4大格+28小格)遊戲版圖(1張)
骰子(2粒)
跳棋(4支)
計分紙券(10000分、5000分、2000分、1000分、500分、100分)
綠色果園渡假屋(32幢)及紅色觀光果園渡假屋(9幢)
產權所有證(20張)
機會卡(12張)
命運卡(12張)
遊戲人數
2~5人(銀行經理可另選一人,或由其中一玩家兼任)
遊戲玩法
1.將遊戲版圖打開放平,「機會」卡及「命運」卡分別放置適當位置,參加玩家各取一顏色跳棋放置起點區,並各拿40,000分的計分紙券作為本錢(10000分2張、5000分2張、2000分2張、1000分5張、500分1張、100分5張),其餘紙券及地產所有證、果園渡假屋、觀光果園渡假屋等則歸銀行保管
2.開始時,每位玩家輪流投擲骰子,每次投畢後向前移動,並辦理規定應辦之事項
3.任何玩家經過起點時,可向銀行領取酬勞2000分
4.依照點數,停留於未經他人購買之產業時,即有權依規定價格購買,取得地產所有證並公開置於面前桌上,如放棄購買權,即由銀行公開拍賣由出價最高者購得。如停留於已被人購買之產業上時,即依地產所有證規定付予過路費,如其上建有果園渡假屋及觀光果園渡假屋,亦應照規定繳付,但停留於已向銀行抵押之產業上時則無須付款
5.同色之一組產業,已為某一玩家握有,則其他玩家停留於該組任何一片土地時(已建有果園渡假屋及觀光果園渡假屋者按規定繳費),其過路費加倍繳納
6.任何人行至「機會」或「命運」時,應翻閱卡片一張,並須按照卡片上的規定辦理,卡片於閱後必須置於原組卡片底下
7.稅款及其他罰款,一律繳給銀行
8.果園渡假屋
(1)玩家必須擁有同色一組土地時,方可購買果園渡假屋;同時,購得之果園渡假屋必須平均建立於同色之各塊土地之上
(2)當果園渡假屋告罄時,欲購者待銀行收回他人出售之果園渡假屋時方可購買。如欲購者超過一人時,以出價者最高者購得
9.觀光果園渡假屋
(1)玩家必須在其同色一組土地各建滿四座果園渡假屋方可向銀行換建觀光果園渡假屋,每一土地所建觀光果園渡假屋以一座為限
(2)當觀光果園渡假屋告罄時,欲購者待銀行收回他人出售之觀光果園渡假屋時方可購買。如欲購者超過一人時,以出價者最高者購得
10.出售
(1)果園渡假屋及觀光果園渡假屋以半價售回銀行
(2)空地之拋售,如無人願收購,銀行得以半價收回
11.抵押
玩家抵押地產時,抵押價以產權所有證所載的價格向銀行為之。欲解除抵押關係,必須向銀行繳回抵押之款額,外加抵押價10%之利息。果園渡假屋及觀光果園渡假屋均不得抵押,必須於土地抵押前以半價售回銀行
12.破產
當玩家無力清償債務時,即宣告破產,退出遊戲
13.贏家產生
當玩家陸續退出,最後握有全部財產的玩家,即為「大富翁」,並可統計財產價值作為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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